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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小娟,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小娟、李浩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农历12月20日未进行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1989年2月14日生一男孩成某甲,1997年1月22日收养女儿成某乙,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我与被告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因此我曾被逼无奈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处理,事态才得以平息。2011年3月我起诉至合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后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几年来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成某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农历12月20日未进行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9年2月14日生一男孩成某甲,嗣后原、被告收养一女孩成某乙(1996年1月22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0年6月15日,原、被告再次因经济问题发生吵闹,并引起厮打,后经公安机关处理平息。2011年3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明显改善。2015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父亲问话笔录、庭审笔录、(2011)合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报警登记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养育两个子女,理应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长期不睦。原告曾于2011年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明显改善,时隔四年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且态度坚决,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成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涉及原、被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部分无法查实,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待被告回来后另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人民陪审员  郝林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