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骐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中,上海骐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840号原告高建中,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骐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卫东。委托代理人魏玮。被告李栋,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纬,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中诉被告上海骐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中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建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建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