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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院与韩业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院,韩业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64号申请人:杨院,居民。被申请人:韩业广,居民。申请人杨院与被申请人韩业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保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韩业广驾驶的鲁D×××××号重型货车一辆,并由担保人刘春源以其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韩业广驾驶的鲁D×××××号重型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刘春源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