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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美家福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满仓,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美家福百货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满仓,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美家福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经营者朱志宁,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上诉人任满仓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美家福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满仓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任满仓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