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贤仲与李兴红、宋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仲,李兴红,宋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91号原告周贤仲(又名周贤众),男,土家族,生于1949年,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谯贤高,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兴红,男,回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宋书平,女,土家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仲诉被告李兴红、宋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贤仲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