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锡洵与姚祥宇、罗兵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洵。被执行人:姚祥宇。被执行人:罗兵。本院在执行陈锡洵申请执行姚祥宇、罗兵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做出的(2014)福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祥宇、罗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锡洵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姚祥宇、罗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姚祥宇、罗兵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贤审判员林广球审判员黄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伟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