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崔宜生。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劲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崔宜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2014年12月22日陈某乙病故。双方在三个方面存在矛盾:一是因被告与原告父母积怨较深,现原告父母年事已高,赡养问题无法解决;二是婚生女病故后,双方在是否再生育子女上存在根本分歧;三是被告沉迷佛事,原告对此毫无兴趣。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双方系患难夫妻,被告在原告最落魄的时候对其不离不弃,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被告虽与原告父母有矛盾,但仍会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婚生女病故后,被告与原告协商再生育子女或领养一个孩子,系人之常情;被告信仰佛教,以此减轻丧女之痛,是一种寄托和慰藉。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2014年12月22日陈某乙病故。双方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因买房、家务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陈某乙病故后,双方在是否再生育子女问题上产生分歧,矛盾激化,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6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经济上也从开始的拮据到现在的宽裕,双方共同走过了人生中最艰难的岁月,实属不易。2014年女儿陈某乙的离世,对双方均是沉重的打击,是生命中无法承受之痛。但在至亲离开的时刻,双方对彼此更应多一份责任和关爱,用彼此的相守去抵御那绵延不断侵袭而来的伤痛。矛盾每个家庭都有,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可以化解。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