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调确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秀园与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园,吴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72号申请人陈秀园。申请人吴新民。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秀园与申请人吴新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秀园与申请人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吴新民应归还申请人陈秀园借款本金45000元。还款计划:于2015年9月28日前归还7000元;于2015年10月28日前归还5000元;于2016年1月28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6年12月28日前归还23000元。二、若申请人吴新民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陈秀园有权就申请人吴新民尚欠的借款本金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