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巧惠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42号罪犯陈巧惠,女,1990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巧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9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巧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巧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巧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巧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巧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巧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