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06XXXX42-6。法定代表人:王奉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逄晓艺,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