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缪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缪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田小兵(一般代理),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