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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7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邢立章与张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23-3号原告:邢立章.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地址:晋州市中兴路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立章与被告张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博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