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蠡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蠡县德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户颜娥、葛雅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蠡县德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户颜娥。被执行人葛雅光。本院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蠡执第16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葛雅光名下的存款50000元,现因划拨存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雅光名下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大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利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