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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7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经自由恋爱,开始同居。双方于2010年4月19日在澄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4年12月7日生育男孩李某运,于2010年7月3日生育女孩李某嫚。由于双方在生活理念上不尽相同,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为此双方的感情破裂,特别是被告自2011年以来染上毒瘾,弃家庭不顾,为了生活原告不得不带两个孩子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原告曾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一起打工赚钱,照顾家庭,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切身利益,同时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两个婚生孩子李某运和李某嫚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继而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4年12月7日生育儿子李某运,2010年4月19日在澄迈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3日生育女儿李某嫚,婚后夫妻感情尚佳,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起,原告因被告的一些异常行为怀疑被告吸毒,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4月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原告带着两个孩子离开家庭到海口打工,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以及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成熟后步入婚姻生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真挚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与隔阂,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多加强沟通与交流,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让彼此能感受到对方的体贴、关爱、支持和帮助。现原告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梦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