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邓玉小与中山市古镇阿布鲁佐电子商务中心、庞科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小,中山市古镇阿布鲁佐电子商务中心,庞科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邓玉小,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朱远飞,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布鲁佐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庞科明。被告:庞科明,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小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布鲁佐电子商务中心、庞科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小于2015年7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玉小负担。审 判 长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健和书 记 员 梁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