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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龚玉霞与李国龙、严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霞,李国龙,严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47-2号原告龚玉霞,女,汉族,1974年9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李国龙,男,汉族,1965年1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严璐,女,汉族,1989年10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路7号。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玉霞诉被告李国龙、严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玉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保全120元,合计320元,由原告龚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