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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县德龙大酒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大酒店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26号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赵孟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谢同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先林,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无为县德龙大酒店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无为县德龙大酒店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