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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水仙、刘卫等与刘胜、胡玉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仙,刘卫,刘胜,胡玉平

案由

物权纠纷,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85-1号原告:王水仙,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刘卫,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休宁县。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胡玉平,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仙、刘卫诉被告刘胜、胡玉平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仙、刘卫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胜、胡玉平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水仙、刘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胜、胡玉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