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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汉泽与黄文宗、刘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泽,黄文宗,刘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泽。被执行人黄文宗。被执行人刘秋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汉泽被执行人刘秋霞、黄文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秋霞、黄文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汉泽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昌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