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汉泽与黄文宗、刘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泽,黄文宗,刘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泽。被执行人黄文宗。被执行人刘秋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汉泽被执行人刘秋霞、黄文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秋霞、黄文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汉泽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昌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