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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青坡与谢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781号原告:张青坡,1950年6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谢建国,男,汉族,1951年12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坡与被告谢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清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清坡已预交),由原告张清坡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