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梓)初字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国华诉康敏、张小华彭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康敏,张小华,彭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梓)初字569号原告王国华,男,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康敏,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张小华,女,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彭志荣,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康敏、张小华、彭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国华负担。审 判 长 谢元九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林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