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候良清、谭福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良清,谭福保,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候良清,男,汉族。被执行人:谭福保,男,汉族。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谭福保、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谭福保、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福保、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福保银行存款2186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福保收入2186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银行存款3643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收入36437.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