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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宁夏连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忠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连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赵玉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家喜,系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忠新,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宁夏连湖农场党工委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宁夏连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5908元,执行费65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忠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3)夏民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启轩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