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与靳鼎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靳鼎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住所地:邯郸市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守彬,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靳鼎盛。申请人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对被申请人靳鼎盛的保险赔偿款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对被申请人靳鼎盛的保险赔偿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