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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江波、马素平与昌邑市新立铸业有限公司、张兆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江波,马素平,昌邑市新立铸业有限公司,张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72-1号原告董江波。原告马素平,系董江波之妻。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伟波,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新立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张兆刚,经理。被告张兆刚。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张中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昌邑市新立铸业有限公司、张兆刚在昌邑市围子街道拆迁补偿款600000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书面申请对以上财产解除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昌邑市新立铸业有限公司、张兆刚冻结于昌邑市围子街道拆迁补偿款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桂胜代理审判员  郭巍巍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