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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501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诉讼请求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