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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磊申请执行陈东发继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磊,陈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于磊,女。被执行人陈东发,男。本院在执行于磊申请执行陈东发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不需继续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3)黔织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玉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