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磊申请执行陈东发继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磊,陈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于磊,女。被执行人陈东发,男。本院在执行于磊申请执行陈东发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不需继续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3)黔织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玉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