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丽群、苏钰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82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丽群。被执行人苏钰妮。被执行人苏金火。被执行人黎玉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丽群、苏钰妮、苏金火、黎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北海海事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海事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