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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80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西梅,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