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德运与严春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德运,严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674号申请执行人:江德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大江村小江组。被执行人:严春雨,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二甲新苑。本院立案执行江德运与严春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德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经核实,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江德运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