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德运与严春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德运,严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674号申请执行人:江德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大江村小江组。被执行人:严春雨,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二甲新苑。本院立案执行江德运与严春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德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经核实,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江德运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