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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沧州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80号原告沧州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奕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惠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