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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汤西湖与曾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西湖,曾华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汤西湖,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韩桂菊,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华平,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西湖诉被告曾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西湖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西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西湖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幼萍人民陪审员  张子良人民陪审员  漆昌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