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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安军与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军,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张安军,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佘磊,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张安军与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安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