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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詹泽宏与舒斯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泽宏,舒斯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詹泽宏,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雷仕才,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斯全,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泽宏与被告舒斯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詹泽宏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类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