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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丽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丽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双。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丽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丽双之间纠纷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张丽双住所在地在邢台市×××西区辖区,原审法院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