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85年4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冀田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