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34号原告���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晁祥琴,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