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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生华、郭生军、王新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贺执字第10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生军、郭生华、王新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生军、郭生华、王新业拒不履行(2014)贺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生军、郭生华、王新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本决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