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吉奎与何天清、王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74-1号原告吉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德富,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天清。被告王力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奎诉被告何天清、王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天清、王力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天清、王力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开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