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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书红与李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书红,李文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2858号原告:金书红。被告:李文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书红与被告李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两被告已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书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书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