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于瑞海与承德市弘图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瑞海,承德市弘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瑞海。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弘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茹。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瑞海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弘图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瑞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畅,被上诉人承德市弘图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于瑞海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弘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