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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柴占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柴占义,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柴占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安保险佛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错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及处理经过说明》、打印版《事故经过》及手写版《事故经过》认定涉案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且石材因碰撞而毁损。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证据规则,错误认定由于平安保险佛山公司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而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错误未认定柴占义、肇庆市端州区智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李月伟、王海轮等相关责任人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导致平安保险佛山公司未能查实涉案事故原因及性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驳回柴占义的诉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柴占义与平安保险佛山公司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柴占义以被保险货物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致损为由,主XX安保险佛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及处理经过说明》、打印版《事故经过》等相关证据。结合平安保险佛山公司提供广州市中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理赔公估调查报告》中所附的手写版《事故经过》及李月伟调查笔录显示,双方证据在关于涉案事故具体情况的陈述虽在字眼使用方一面存有一定出入,但不影响其意思表达,能一致反映涉案事故的基本情况,且李月伟当面接受广州市中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调查时所作的相应陈述亦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故此,二审法院认定柴占义所举证据可初步证实被保险货物的致损原因属约定的致损原因范畴并无不当。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对此持有异议,由于平安保险佛山公司所提供的《保险理赔公估调查报告》并未对涉案货物致损原因进行认定,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货物系非因约定原因致损,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有因柴占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而致平安保险佛山公司未能查实案涉事故原因及性质的情形,故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应承担由于提供反驳证据不能之不利后果,并无不妥。综上,平安保险佛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