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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奎与刘义军、王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奎,刘义军,王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奎,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军,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奎与被上诉人刘义军、王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王苏华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志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