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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8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底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未经过被害人叶某某、梁某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上述两人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巷口村雷公浪小组鲤鱼上水的94棵桉树。经博罗县林业局勘测规划所勘测,上述被盗伐的桉树立木蓄积共为14.1立方米。2015年1月19日,公安民警在魏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数额较大,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未经过被害人叶某某、梁某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上述两人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巷口村雷公浪小组鲤鱼上水的94棵桉树。经博罗县林业局勘测规划所勘测,上述被盗伐的桉树立木蓄积共为14.1立方米。2015年1月19日,公安民警在魏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协议书、收据和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得到被害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谅解,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温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