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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世昌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陈世昌,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苏志松、王龙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张佳伟。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张佳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竞,系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昌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陈世昌负担。审判员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汉杰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