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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方齐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齐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9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立忠,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谷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方齐钿,男,1965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方齐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