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大庆市龙凤区启越双语艺术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大庆市龙凤区启越双语艺术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启越双语艺术幼儿园。负责人李凤霞,园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2528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