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王艳,女,农民。被告常富(又名常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