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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王艳,女,农民。被告常富(又名常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