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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云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云其其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法定代表人:牛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红,女,汉族,系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告乌云其其格,女,蒙古族,农民。原告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云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吴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云其其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之夫何永军于2011年1月24日在原告下设的白音花信用社借款150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0日,约定月利率为10.9377‰,逾期利率为16.40655‰,被告作为家庭保证人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签字。被告之夫何永军已将利息结至2013年6月19日。何永军于2013年身故。现贷款已到期,贷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2013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9377‰计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40655‰计付)。诉讼费要求被告承担。被告乌云其其格未作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款借据一枚,贷款利息计算清单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何永军及乌云其其格的户口各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何永军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及二者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利息计算的标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户口虽系复印件,但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与借款人何永军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因此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个人借款合同中,被告以家庭保证人名义签字,结合借款借据及利息计算清单,能够证明被告夫妻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及利息计算的标准,因此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乌云其其格之夫何永军在于2013年4月2日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约定月利率10.9377‰,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逾期月利率16.40655‰。被告作为家庭保证人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签字。该笔贷款已结息至2013年6月19日。何永军于2013年身故。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与何永军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被告乌云其其格在形式上虽为保证人,但借款时其与何永军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现被告之夫何永军已经去世,被告作为妻子应对此笔贷款承担偿还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云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9377‰计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40655‰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被告乌云其其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格日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