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德金与王从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07号原告:周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址,身份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4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